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表现
第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按要求填写和上交授课计划,上课未按要求准备 讲稿和教案。
(二)上课(含实训课)迟到15分钟以内(以上按旷教处理),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或上课时间离开课堂、接打电话等,使教学过程中断。
(三)未按专业教学标准的要求授课,或未按教学标准和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课程考核。
(四)对课堂教学中1/3 以上学生玩手机、吃零食、睡觉等现象不予管理制止,导致教学秩序混乱。
(五)一学期内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2 次以内。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上课(含实训课)迟到15-30分钟 (含30分钟,下同),或提前下课5-30分钟以内,30分钟以上按旷教处理。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变更课程表指定的教学地点,由此导致1/3以上学生误课。
(三)未按专业课程标准的要求授课,减少授课内容4学时以上,或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旷教2学时以内。
(四)因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在实训教学过程中错误指导、擅离职守等原因致使实训室公共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
(五)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第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戏说、诋毁、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与教 学内容无关的低俗内容或者其他不健康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因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在实训教学过程中错误指导、擅离职守等原因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
(三)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或默许、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四)一学期出现2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职能部门、系部负有教学检查与监督职能。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及时填写《教学事故报告与认定表》,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反馈意见和事故情况签署认定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并下发《教学事故通知书》致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部门。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及全院中层以上干部内通报,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评先、评优的资格;严重教学事故在全院通报,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评先、评优和一年内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重大教学事故在全院通报,取消事故责任人两年度评先、评优和两年内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