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培育专业品牌,强化专业特色,促进学院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的规范化管理,实现专业建设的适度规模、最优结构、最高质量、最好效益和最鲜明的特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指为适应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学院核心竞争力需要进行的新专业(或方向)的增设。专业调整是指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岗位需求变化等情况,调整或撤销已设置的专业。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应围绕学院办学定位,充分发挥学院现有办学优势和特色,紧密对接产业链构建专业体系,依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需求和变化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条 学院优先发展优势特色专业,提倡按专业大类招生和培养,切实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跨专业设置复合专业,鼓励错位发展、特色发展,严格控制专业数的增长,不断增强专业办学特色。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学院根据专业发展规划、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及招生规模确定总体专业布局和专业规模,依据各学院师资力量、实验实训条件、管理水平及各学院发展规划核定各学院的专业布局、专业数量及招生规模。
第六条 新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已列入学院发展规划,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和专业体系结构,有稳定社会需求,年招生规模原则上不低于40人(艺术类等特殊专业除外)。
(二)具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论证报告、产业链人才需求报告、专业发展三年规划等文件,目录内专业确立了对标院校。
(三)具备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且“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30%,具备必需的实验(训)条件、图书资料等基本条件。
(四)具有不少于2个院企深度融合的合作企业,合作企业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深度关注职业教育,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第七条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专业申报和审批工作。新设置专业由相关系部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教务处初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审议、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系部在核定专业布局范围内调整专业,每年新设置专业不超过1个,学院每年新设置专业原则不超过3个(不含方向转设专业数),新设置专业一般于获批的次年正式招生。
第三章 专业调整及预警
第九条 专业调整是通过对开设专业建设质量监测基础上,对专业进行分类建设、结构动态优化。专业调整的内容包括专业培养定位调整、培养内容的调整及缩减和停招调整三个方面。
第十条 培养定位的调整,主要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职业典型岗位及支撑学院办学特色力度的调整等,实行学年修正,三年调整一次。
(一)根据岗位需求变化对课程体系及课程教学标准进行修正,每学年修正一次,落实到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中。
(二)根据行业、产业及职业岗位变化及学年修正基础上对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进行调整,每三学年一次,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十一条 培养内容的调整,根据培养定位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实行过程调整和学年调整。由教系部组织根据专业建设质量监测、职业技术及标准变化调整教学内容,并及时落实到课程教学中。
第十二条 缩减和停招的调整,主要有撤销专业、招生数量和教师岗位的调整等,实行学年调整,对建设质量为C、D等级的专业:
(一)出现以下两种或以上情形的,实行院内预警:
1.上一年度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10%;
2.连续三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30%;
3.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85%;
4.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居全院后十名;
5.专业教师严重不足(生师比高于25);
6.教育部公布的就业率较低的专业或省教育厅公布的红、黄牌专业。
(二)出现以下两种或以上情形的,停止招生:
1.连续两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10%;
2.连续三年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20%;
3.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50%;
4.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居全院后三名;
(三)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予以撤销:
1.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
2.连续二年停止招生;
3.专业所在系部提出申请;
4.根据学院发展和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第十三条 预警、停止招生、撤销专业处理
(一)对被预警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院内预警一次的专业,限期整改。专业所在系部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认真整改。
2.连续两次预警且上年第一志愿率低于10%或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按上年初次就业率核减招生计划,核减后计划不足标准班的隔年招生。
3.院内预警的专业,当年不得申报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工程项目。
(二)对被停止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停止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预警指标合格,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审议通过,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能恢复招生。
2.暂停教学基本建设投入和新教师的引进,暂停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工程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
(三)对被撤销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停止专业建设专项及建设经常费投入及经费使用;
2.停止新教师的引进,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
3.停止申报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工程、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四)新建没有毕业生和学院扶持专业不进行缩减和停招调整,因预警、停止招生、撤销专业等消减的招生计划调入其它学院A类和新建专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