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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24 10:1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究开发类专项资金。其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等基础前沿研究类项目。

  (二)农业、工业、社会发展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开展的重点研发类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河南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按项目法确定,支持方式以前补助为主,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整合,突出重点。专项资金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金安排分散重复。

  (二)明晰权责,放管结合。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重点是政策引导和资金监管。充分发挥承担单位资金管理的法人责任,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科技研发专项组织实施的特点,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强化过程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省科技厅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拟定专项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

  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委托要求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和结项验收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预算通过河南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编报审批、预算执行调整、财务决算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对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逐步探索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概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概算是指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而开展的科技研发活动所需费用的事前估算,是研发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包括三年规划总概算和年度概算。省科技厅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包括各支持方向经费概算)情况提交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 省财政厅结合财力可能和绩效评价情况,核定省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条 省科技厅要按照核定概算,提前做好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预算评审、项目预算编制、公开公示、备选项目确定等前期工作,提前研究确定下年支出事项,经费分配和专项资金细化建议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中期规划及预算编制年度要求提出审核意见。省科技厅根据审核意见细化专项资金项目,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按程序批复后,在下一年度执行。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省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开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开放共享、试制、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以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不超过40%;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出台单位内部制度文件、任务目标完成、资金使用和研究成果公示的基础上,单位可以用于该支出。间接费用中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等按照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省级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有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专项资金立项支持。项目申请人已承担省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资金。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按规定报送项目预算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期限和具体、可考核的绩效目标。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编列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关系申报项目预算和下拨资金。省直单位通过主管部门申报项目预算,中央驻豫科研院所、市县相关单位通过所在地省辖市、财政直管县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省直单位的科技管理处及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择优推荐,提高项目质量。省直单位的财务处、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报送项目预算、及时拨付资金,保障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审依托经费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管理方式。

  一上: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

  一下:省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和财政预算安排,将确定的拟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核定的资金支持额度对预算进行调整,上报项目预算书。

  二下:省财政会同科技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预算书和省财政厅、科技厅的资金预算下达文件是项目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应当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部门申请,对有实际需求的科研项目,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等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资金,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科技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期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批准。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需说明调整原因,报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预算调整,不需要提供调整测算依据。

  (四)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支持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20日前审核项目上年度收支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通过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报备。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三十一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处理,并由省财政收回结余资金。

    

  第六章  项目财务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之内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课题)资金决算。因故不能按期结项或验收的,应在到期前按原申报程序向省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财务验收工作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实施,并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的6个月内完成。财政补助项目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批准结项或通过验收后,承担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按规定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在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上报备。

  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由省财政收回。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能清晰反映专项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包括组织管理、进度等共性评价指标以及依据专项资金保障引导方向确定合适的产出、效益和满意度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和量化。省科技厅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动态绩效监控,并按要求编制绩效报告报省财政厅备案。绩效报告内容包括专项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评价单位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方向领域,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对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效益目标差距较大,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以后年度资金额度。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省科技厅、财政厅可通过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业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建立信息公开和内控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财政厅对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在资金管理使用、评估评审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

  相关信用记录是科技项目预算核定、结余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专业机构遴选和调整等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与资金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好的机构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检查;对于信用差的,应当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查频次。

  第四十二条 严肃查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科技厅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参照国家自然基金管理办法执行;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奖补对象自主确定后续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2017年至2021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34号)同时废止。其他部门或单位预算安排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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