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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65娱乐官网官方网站职业技能竞赛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9浏览量:
各系部、处室:
        《365娱乐官网官方网站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经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365娱乐官网官方网站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是贯彻职业教育方针的重大举措,是我院提升教师职教能力、提高学生职业技能、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提升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对我院职业教育改革成果、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检验与展示。为提高全院师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积极性、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竞赛的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类别
(一)院级竞赛
院级竞赛是指由学院主管部门为培养与提升师生岗位职业技能所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包括学生技能竞赛和教师技能竞赛。原则上由教务处统筹,系(部)主办。
(二)院外竞赛
院外竞赛是指由相关上级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举办的、与专业密切相关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包括学生技能竞赛和教师技能竞赛。院外职业技能竞赛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竞赛三类,技能竞赛级别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1.国家级竞赛一般指由国家部委牵头组织开展的、面向全国的各类竞赛。
2.省级竞赛一般是由省级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面向全省的各类竞赛。
3.市级竞赛是指由市级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面向全市或跨市的各类竞赛。
4.由行业学会、协会组织或其他组织举办的竞赛,降低一个等级。
二、对象与范围
(一)参赛对象
全日制在院学生、专任教师。
(二)竞赛范围
本管理办法的职业技能竞赛是以培养与提升我院师生的岗位职业能力为目的。学生竞赛的范围仅限于学生所在专业(群)针对的职业岗位技能的各种各类竞赛,不包括素质拓展类的技能竞赛和其它类型的竞赛活动。
三、审批流程
(一)院内竞赛由系(部)在每学年的第一个月上交《院级职业技能竞赛计划表》和《职业技能竞赛申报书》,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院外竞赛
院外竞赛由各系(部)要根据竞赛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院外职业技能竞赛备赛方案,填写《职业技能竞赛申报书》,并附相应的竞赛通知上交教务处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承办院外竞赛
由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教指委、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等部门委托我院承办的竞赛须经学院办公会审批后才能实施。原则上由学院统筹协调、相关系(部)承办。承办竞赛的系(部)在开赛前三周制定详细的承办工作方案,上交到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四、原则要求
(一)服务教学改革,提高师生操作技能
第一,职业技能竞赛的内容应充分反映相关行业、企业对职业岗位技能的要求,竞赛的各个环节应积极争取行业、企业对职业技能竞赛的参与和支持,并以此作为深化院企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第二,职业技能竞赛要与专业课程改革紧密结合,服务课程建设和课堂教学模式的改革,力求将职业技能竞赛的内容提炼转化为课程教学项目,为开发基于典型工作过程和岗位用人标准的课程奠定基础。
第三,教师通过直接参加和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及时了解相关行业企业的岗位对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最新需求,促进教师掌握相关职业岗位新技术、新技能,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并形成师生同赛、教学相长的生动活泼的教学局面。
(二)加强管理,纳入教学常态工作
第一,职业技能竞赛是专业建设和日常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含专业方向)每学年最少举行一次院级职业技能竞赛,同时把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落实到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要把职业技能竞赛的内容、规程和标准等纳入课程教学内容,融入人才培养方案;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设备和耗材要纳入每学年的实训室建设计划、增添设备计划和耗材购置计划;在课堂教学改革中,各专业要按照职业技能竞赛的操作规程与标准改革课程教学、实训教学的教学方法与手段,以实现教学与备赛融合。
第二,各系(部)要深刻认识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重要性,制定必要的鼓励措施,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各类技能竞赛,营造比技能争荣誉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把专业教师参加竞赛、组织竞赛和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纳入教师业务考核范畴,鼓励专业教师积极参加和积极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通过竞赛工作增强教师的职业教育能力。
第三,竞赛评委原则上必须是职业技能竞赛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教师或行(企)业专家,特殊情况下可以是与竞赛密切相关的专业教师,但须经个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三)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竞赛质量
第一,院外竞赛实行逐级竞赛机制。原则上要在院级竞赛的基础上普选优秀师生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竞赛。
第二,确保院级竞赛公平、公正、规范进行。各种职业技能竞赛均要制定科学的竞赛标准、规则和程序,面向相应专业的全体师生;明确命题、评判、裁定、监察等各个竞赛环节的要求;规范赛手、教练、裁判、后勤服务等各类人员的职责行为。
第三,举办竞赛时,要调研企业的岗位需求,不断充实、更新竞赛内容与竞赛标准,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参加院外竞赛时,要认真研讨竞赛标准与规则,有针对性制定备赛方案,并严格按照备赛方案指导学生备赛。
第四,非国家级竞赛,原则上不得参加跨省的竞赛。
五、职责分工
(一)院级竞赛由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院外竞赛(市/省/国家级)在院级竞赛的基础上选派优秀选手,由系(部)组队参赛,同一个竞赛项目原则上只派一个队代表学院参加竞赛。带队老师(含领队)原则上不超过3人,领队由教练兼任,特殊情况需呈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三)教务处负责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公布各类技能竞赛信息,监督参赛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审批院内、外职业技能竞赛经费。
(四)指导教师职责
1、详细研读竞赛大纲和细则,制定培训方案。
2、归纳理论知识点,对学生进行培训,使学生掌握竞赛理论试题的解题思路和技巧。
3、动手操作,破解竞赛操作题型的难点,指导学生训练。
4、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学生积极、认真参加竞赛。
5、指导教师若不能很好的履行指导职责,或被指导学生对其反映较差的,除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外,还要视其影响情况的严重程度,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六、费用管理
(一)举办院级竞赛
举办院级竞赛的项目由系(部)填报职业技能竞赛申报书,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对通过审批的竞赛项目根据当年院内竞赛经费、二级系(部)的教师或学生人数和竞赛的规模核定项目经费,报学院审批划定。院内竞赛经费从院内竞赛经费中列支,按照学院财务制度核报。项目经费包括耗材费、奖品费用和劳务津贴等相关费用,其中劳务津贴原则上只用于支付评委的评审费,总额不超2000元。院内竞赛的评委人数原则上不超7人(含7人),外聘专家评委不超总评委人数的1/3。评审费按院外专家500元/天、院内专家200元/天标准补助。项目经费划拨标准:2000元+2元*参加竞赛班级学生人数系数(100人以下系数为2,每增加100人系数递减0.1)。
(二)参加院外竞赛
参加院外竞赛的项目采用项目申报推荐的方式,由系(部)填报职业技能竞赛申报书,教务处审核推荐。竞赛相关费用从院外竞赛经费列支,按照学院财务制度核报。竞赛的项目经费包括报名费、参赛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教师差旅补贴、耗材费和劳务津贴等。
参赛系(部)及指导教师的劳务津贴实行“以奖代补”办法给予补助,具体奖励标准见院外技能竞赛奖励办法。若未获奖(或已获奖但奖金总额未达以下标准的)的按国赛3000元/次、省赛2000元/次、市赛1000元/次的标准给予补助,但辅导时间不得少于50学时。
(三)承办院外竞赛
由政府行政部门委托承办的竞赛项目及其补充经费,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补充经费由学院增补。由教指委、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委托承办的竞赛项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全部经费由教指委、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负责。
(四)其他说明
1、技能竞赛费用采用多方筹措。鼓励系(部)争取有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对技能竞赛的经费赞助,并按学院的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2、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参赛费。
3、教师只享受劳务津贴,不再享受课时补贴。
4、临赛前原则上不审批竞赛设备购置费。
5、为鼓励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可根据学院当年的技能竞赛经费预算数额和竞赛所需的耗材投入总额给予耗材预算。
6.没有经教务处批准的竞赛不享受相应的费用资助、不享受表彰、不纳入教师的考核范畴。
七、表彰奖励
(一)院内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奖项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奖项人数设置视决赛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赛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设定,其中一等奖不超20%,二等奖不超30%,三等奖不超40%。
(二)院外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1.团体奖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同一批次参赛项目获得多项团体奖时,其奖金以取得的最高团体奖项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1)
表1:团队奖励标准一览表
 
 
2. 个人奖包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四、五、六名。同一批次参赛项目获得多项奖时,其奖金不得重复奖励,按获得的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2)。
表2:个人奖励标准一览表
 
说明:(1)同一项目同时设团队奖和个人奖的,其奖金不重复奖励,按获得的最高奖金(合计值)标准给予奖励。
(2)国家级奖项如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的基础上额外追加5000元的奖励,其他级别的特等奖视为一等奖,奖励为此做出重大贡献的相关人员。
(3)优秀奖视为未获奖。
(4)一年内同一教师作为教练指导队数不能超过二个。
(5)以上奖励是指学生在现场的竞赛项目。
八、资料归档
(一)学年度院级竞赛计划表、项目申请书、有关图片、影像资料和总结等资料由教务处和相关系(部)各存1份。
(二)院外竞赛集体获奖证书、奖杯、奖牌等原件,统一上交学院集中存档;个人奖项获奖证书、奖杯、奖牌由个人保存,教务处与系(部)存档复印件和建立电子档案。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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