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学院办学的核心工作,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加强专业内涵建设,落实持续改进的质量观,提升专业建设水平,规范和指导专业建设,结合学院规划目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从学院担负的服务区域食品产业升级发展的使命和责任出发,把培养一大批具有创新创业意识,熟悉成果转化全流程,以成果转化为价值引领,服务区域食品产业升级发展的食品技术应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按照“优化结构、强化技能、突出特色、分类建设、动态调整”的原则,加强对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专业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 要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围绕行业特色、区域优势,依据产业行业职业需求打造专业链(群),重点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特色骨干专业群。
第二章 专业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专业建设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学院负责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并落实到学院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中,做好规划计划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开展新专业的申报,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指导意见,指导组织协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和审定工作;
(三)组织协调全院专业建设质量的诊断与改进工作,搭建专业建设平台,对专业建设质量进行监测预警,并指导系部按周期开展专业诊断与改进。
第五条 各系部具体负责专业建设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系部主任负责,系部专业建设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制订系部专业整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落实专业建设任务,做好建设过程监督、检查和诊断改进工作;
(二)组织开展专业调研,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及实施性教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落实专业教学任务;
(三)组织开展社会需求调研,根据行业、产业需求变化实施专业动态调整,组织实施新增设专业论证工作,并按要求组织申报;
(四)组织、协调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推荐与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专业建设,并对重点专业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自评和部门验收等。
第六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一般由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专业带头人)或新增设专业筹建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建设实施。
第七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会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规范》作好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等的审定工作。
第三章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专业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建设方案与建设实施计划、专业人才培养与课程建设、教学资源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等。
第九条 专业建设方案与专业建设实施计划
(一)建立由系部教育教学专家,行业、企(事)业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的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完善专业建设工作制度。
(二)根据系部建设发展规划,对专业进行专业分析,找准专业标杆,明确建设内容,明示建设目标,具体建设措施,制订专业建设方案。
(三)开展学年专业建设诊断,制定专业建设实施计划,明确学年专业建设目标任务、具体工作、建设措施,规定时间节点,落实工作主体。
(四)专业建设方案三年制定一次,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核准,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五)专业建设实施计划按学年制定,上一学年结束对专业建设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诊断,并编制下一学年专业建设实施计划,学年初下发实施。
第十条 专业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建设
(一)专业人才培养
1.开展专业人才需求和学生职业发展需求研究,厘清学生初始就业、职业迁移和职业发展岗位,准确描述岗位从业者知识、技能、方法和素质要求,确定学生毕业3年后能达到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2.依据培养目标,厘清学生毕业时应具备的能力要求,分解细化成更具体、更易落实、更具可测性的专业培养标准。
3.建立毕业生跟踪调研机制,重视毕业生持续发展,关注政府、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学生、家长等教育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与期望和毕业生3年左右的职业,促进培养目标的达成。
4.开展过程和阶段性专业诊改,根据专业调研和专业人才培养诊改,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课程体系构建
1.依据专业培养标准,将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必修与选修、课内与课外相结合,构建通识教育、专业教育相融合的课程体系,课程教学内容应覆盖所有专业培养标准要求,并融合相关1+X等级证书。
2.课程建设与教学实施。落实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紧扣教学目标开展课程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课堂教学质量在线检测和实时跟踪改进,不断改进课堂教学形态,提高学生学习目标达成度。
3.教材建设与使用。加强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教材,建立院企合作开发教材机制,鼓励开发活页等优质院本教材;教材建设要反映课程教学改革的新理念、新成果,体现高职教育和学院办学特色。
第十一条 教学资源条件建设
(一)实训基地建设
1.根据专业建设方案作好实训条件建设规划及实训室建设方案,实训条件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发展规模要求。
2.与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企业(其中不少于3家是知名企业)合作建立院外实习实训基地,确保学生实习实训安排。
3.注重实训基地管理机制创新,建立利益相关方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实训设备持续更新机制和协同创新机制;依托实训平台创新院企协同育人机制、院企人员互兼互聘机制等。
(二)信息化资源建设
各专业核心技能课程建有充足的信息化教学资源,教材呈现形式多样化,建设纸质教材与数字化资源相融合的立体化教材。
第十二条 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一)新专业筹建时专任专业教师不少于3名,正式招生时专任专业教师不少于6名,专任教师与本专业学生数之比不低丁1:25,专任专业教师双师素质比例:工科专业不低于80%,其他专业不低于40%。
(二)建立兼职教师库,并形成更新机制,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专业课程建设、教学中的作用,所有院内授课兼职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任职培训,兼职教师授课课时比例不低于10%。
(三)依据教师发展标准,建立教师个人成长档案,制定教师个人发展规划,围绕师德师风、专业发展、工程实践、教育教学技术和科研能力、国际化视野等要素,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企业实践和教研活动,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四)严格执行专业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不少于6个月。
(五)按照学院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及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形成合理的教师梯队。落实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相关规定,培育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团队。
第十三条 教学改革与创新。培育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团队,结合专业建设,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凝练研究方向,推进专业、课程和教育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贡献水平建设
(一)培育技术研发团队和研发带头人,整合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力量,建设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与专业相关技术研究、技术服务和技术攻关,提高教师的技术研发素养。
(二)与行业企业进行联系与沟通,了解企业管理人员及职工继续教育、技能培训与鉴定的需求,合作开发和实施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专业国际化水平建设。引进、开发国际认可的专业、课程标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专业、技术国际输出,提升专业国际化水平。
第四章 专业建设质量监测与诊断
第十六条 专业设置后,应对专业的建设进行监测诊断,监测内容包括:生源质量、培养目标与方案、教学资源与应用、专业师资队伍、教学改革与创新、培养效果与质量、社会服务贡献水平和国际化建设水平等。
第十七条 根据监测内容建立专业建设监测诊断指标体系,对专业建设质量进行诊断,确定专业建设质量等级,专业建设质量分为A、B、C、D四个等级,具体指标体系及划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八条 过程诊断与改进和阶段性诊断与改进
(一)过程诊断与改进
各系部要结合专业建设监测数据及等级对照建设标准与建设目标,修正学年实施计划,不断进行改进。
(二)阶段性诊断与改进
1.学年诊断与改进:各系部每学年末根据监测结果,对照专业建设方案、学年实施计划对专业进行分析,制定下一学年实施计划,修证人才培养方案并落实到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中;
2.全学段诊断与改进:对专业建设三年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对照专业建设方案进行分析,制定下一个三年专业专项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方案,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九条 学院在专业监测数据及建设质量等级划分基础,根据学院办学特色与专业定位,确定专业建设标准,开展特色、骨干专业建设,遴选核心指标,开展专业动态调整,形成学院特色专业体系。
第五章 建设经费与激励
第二十条 学院设置专业建设经费,用于专业条件、师资引进等建设经费。由教研室根据专业建设方案按学院专项资金备选库相关规定申请,并列入年度预算,建设经费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特色骨干专业优先支持。地厅级建设项目按专项建设经费管理使用,同时学院一次性配套奖励建设团队。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经费具体使用范围
(一)专业建设及改革研究实践专项经费、专业检查与诊断改进费。
(二)课程及教材建设费用,含简易教具、课件、教学软件的购置费。
(三)实践教学建设费,包括基地建设、学生创新实践活动费用。
(四)师资队伍建设费,包括青年教师培养、教师论文版面费等。
(五)专业图书资料、电子音像资料费及教学基本文档建设费。
(六)专业调研与学术交流费(不超过总经费40%)。
(七)专业建设劳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
(八)资料印刷费、耗材费等(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与审批程序
(一)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建设实施计划中的建设内容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并列入年度专业建设实施计划中,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二)按照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置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经费使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包括以下附件:365娱乐官网官方网站专业质量诊断指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