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用人事档案,使之更好地为学院教学和科研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档案人事部门按照党的人事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人事档案室属于机要部门,严格执行有关档案接收、管理和借阅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整。人事档案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守则。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携带外出,也不得随意复印,档案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和传播具有内部和保密性质的档案的内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档案的内容。
第五条 严格执行档案材料销毁制度,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材料。经清理需要销毁的材料,必须进行登记,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存放在铁质档案柜内。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室、档案柜钥匙应由档案人员负责保管。档案人员离开档案室时,应及时将门窗关闭、锁好。
第七条 档案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的“六防”(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检修或更换设施,以确保绝对安全。
第八条 每半年逐人核对一次人事档案,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档案室和档案柜要保持清洁,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生火炉、用电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食品等以确保安全。
第十条 下班前要检查电源是否切断,照明灯是否关闭,窗帘是否拉下、门窗是否都关好等。